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台灣美容醫學暨臨床雷射醫學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


宗旨如下

一、提升及促進醫師、護理師、美容師(紋繡師)相關產業服務及諮詢技術之發展。

二、提升並推廣針劑注射、雷射光電、整形外科、醫務管理、紋飾及美容產業之理論、教學、臨床、技術及應用能力,並培養大眾之正確觀念為宗旨。

三、為醫學及紋飾、美容從業人員提供全方位服務。

四、其他有關資訊分享與經驗交流等醫學促進事項。


使命如下:

致力推進美容醫學及紋飾美容行業規範、健康,可持續發展。


願景如下:

實現微整形、整形外科、紋飾及美容行業擁有合法規範上崗檢定資格,協助人才發展及就業。


第三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左:

一、從事針劑注射、雷射光電、整形外科、醫務管理、紋飾及美容產業專業化之研究及應用。

二、舉辦參加針劑注射、雷射光電、整形外科、醫務管理、紋飾及美容相關之會議及研討會。

三、接受政府及民間委託、辦理有關針劑注射、雷射光電、整形外科、醫務管理、紋飾及美容產業之理論與技術之諮詢與服務。

四、發行期刊及相關叢書。

五、舉辦相關針劑注射、雷射光電、整形外科、醫務管理、紋飾及美容之學術演講、醫學研討會、醫療院所與美容院所經營管理研討會,以及美容師相關服務及諮詢技術之研討暨進修。

六、辦理有關美容師及紋繡師相關服務及諮詢技術資格審查事宜。

七、加強與國際性之微整形美容醫學、紋飾及美容相關團體之交流與聯繫。

八、推動與本會宗旨相符之其他事宜。


第六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第二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申請資格如下:

一、醫師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20歲、畢業於國內外醫學院校,經考試及格獲得衛生福利部認可之醫師證書及專科醫師證書,並且參與臨床實務工作(醫院或診所)三年以上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醫師會員。

二、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以上,在國內外醫學院校畢業,領有中華民國醫師或護理師合格証書資格者,或領有中華民國美容師技術士丙級以上資格者或從事美容相關產業兩年經驗者。

三、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公私機構或團體,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會員權利。

 

第八條

僅醫師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醫師會員為一權。


第九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連續兩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一條

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


第十二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三條

  •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 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經理監事會同意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四年,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後行之。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十五條

本會設置理事九人、監事三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二人,候補監事二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第十六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七條

  • 理事會置理事九人,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其餘兩位常務理事為副理事長。
  • 理事長對內總理督導會務, 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副理事長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 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八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九條

  • 監事會置監事長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 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四年。理事長、理監事之連任由理監事開會任之,以一次為原則。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條

  •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數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如會務顧問等若干人,由理監事提名經理監 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四條

  •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榮譽理事長一人,榮譽理事及醫學顧問各若干名,其聘期與當屆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 本會之行政事務單位為秘書處、由理事長統籌辦理,秘書處轄設執行秘書、行政人員及會務顧問各若干名,其任用及任期由 理事長任免之。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五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 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二十六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 為限。


第二十七條

  •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會 員(會員代表)之除名、理事及監事之罷免、財產之處分、本會之解散及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六個月各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 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九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 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 入會費:

1.會員分為三種

(1)醫師會員:新台幣貳仟元整。

(2)一般會員:新台幣壹仟元整。

(3) 團體會員:新台幣伍仟元整。


二、 常年會費:

1.醫師會員新台幣壹仟元整。

2.一般會員新台幣壹仟元整。

3.團體會員新台幣參仟元整。

三、 補助費。

四、 會員捐款。

五、 委託收益。

六、 基金及其孳息。

七、 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二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 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 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 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三條

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